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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美荣与史亚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荣,史亚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9105号原告:刘美荣,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亚非,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刘美荣诉被告史亚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美荣委托代理人杜金明、被告史亚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刘美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9日被告史亚非向原告刘美荣借款5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史亚非辩称,借款30000元是事实,20000元是被告代原告卖粮食应得的报酬。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19日,被告史亚非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史亚非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在履行了出借义务后,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故原告据此要求其返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其中20000元并非借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亚非返还原告刘美荣借款5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史亚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