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民重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薇煊诉吉首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薇煊,吉首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重字第11号原告:杨薇煊法定代理人:尹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花,吉首市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芳,吉首市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首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向康池,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海,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薇煊诉被告吉首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薇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杨 智人民陪审员 黄德源人民陪审员 朱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龙志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