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宁阳县崔解润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朱学峰、于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阳县崔解润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朱学峰,于敬芳,刘超,曹广文,武茂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3046号原告:宁阳县崔解润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路华兴,该合作社经理。被告:朱学峰,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于敬芳,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刘超,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曹广文,男,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武茂俭,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宁阳县崔解润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诉朱学峰、于敬芳、刘超、曹广文、武茂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宁阳县崔解润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阳县崔解润农畜禽养殖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诉讼保全费1113元,共计2448元,由宁阳县崔解润农畜禽养殖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统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