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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照申请执行确山县固美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照,确山县固美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986号申请执行人刘照,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确山县固美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阔。本院在执行刘照申请执行确山县固美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通过银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互联网银行账户内余额均为零;三、通过确山县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在确山无房产登记信息;四、通过县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五、经查无证券信息;六、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25日被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刘照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确山县固美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开展执行工作,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9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 熙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