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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1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金学武、成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学武,成超,孔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学武,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桓台县。被执行人:成超,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桓台县。被执行人:孔晓燕,女,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桓台县。金学武与被执行人成超、孔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桓商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成超、孔晓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学武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桓商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文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