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塘县溪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塘县溪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2143号申请人: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黎梦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飞,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巴塘县溪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塘县金弦子大道8号2楼。法定代表人:岳恩泽。原告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巴塘县溪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巴塘县溪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9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在成都银行高新支行的存款27000元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巴塘县溪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9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二、对申请人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高新支行的存款在27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