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新文与曹红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新文,曹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罗新文,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华州区杏林李庄村梁南组。被执行人:曹红旗,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州区杏林三溪村下溪组。申请执行人罗新文依据生效的(2013)渭中民三终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案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曹红旗名下的银行存款7700元采取扣划措施,以实现其权益。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已查明被执行人曹红旗名下的银行存款7700元采取了冻结措施。现经申请人申请,已依法对其银行存款7700元采取了扣划措施,并已支付申请人。申请人的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3执恢9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天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