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马清伟、张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清伟,张琪,徐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马清伟,男,198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张琪,女,197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徐文杰,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马清伟与张琪、徐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袭联祥审 判 员 齐 栋人民陪审员 冯紫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