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9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宗申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宗申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兴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9757号申请人:成都宗申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6号。法定代表人:周光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彬,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兴龙,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成都宗申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兴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宗申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兴龙银行存款584203.88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以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的车位(业务件号:权××××627)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宗申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兴龙的财产在584203.8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对成都宗申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的车位(业务件号:权××××627)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易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丹书 记 员 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