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6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于秀珍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6676号原告:于秀珍,女,195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敬磊静、穆善章,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人民路83号万通财富中心大厦西侧102、202、302、4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50410674P。负责人:单俊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杰、秦靖靖,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原告于秀珍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秀珍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智盈人生身故保险金、无忧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143289.3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7月19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22日,于克武为自己在被告处投保《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并附加无忧意外保险,保险合同号:P111100005695725。其中智盈人生保险金额12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无忧意外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于克武按期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2012年5月20日,于克武因交通事故死亡。事后,原告到被告处申请理赔,被告于2012年7月19日拒绝赔付身故保险金,仅退换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6710.61元。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辩称,原告在申请理赔时向我方提供的材料有平度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显示被保险人于克武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驾驶的车辆也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据此认定于克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拒赔决定,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于克武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同号:P111100005695725)终止;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给付于秀珍保险金80000元,于2017年11月10日前付清;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166元,减半收取1583元,由原告于秀珍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京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 杨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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