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旗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旗,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346号原告张兴旗,男,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法定代表人郭广强,所长。原告张兴旗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被人殴打,被告包庇打人者段淑娟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原告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通知书];2.判令被告履行公安法定职责,给予原告报案段淑娟等人殴打原告进行处理;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本案中,原告张兴旗曾于2017年1月18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违法;2.判令被告对于2016年4月18日原告报警案件作出治安处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自愿申请撤诉,同日我院作出(2017)陕7102行初293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张兴旗撤回起诉。原告的本次起诉与(2017)陕7102行初293号属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的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兴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兴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院。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易京京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阿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