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9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顾小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顾小婉,施正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9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晓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小婉,女,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原审被告:施正飞,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险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小婉、原审被告施正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盛天平财险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对一审所采纳的司法鉴定提出异议,请求二审法院准许重新鉴定并依法改判。顾小婉辩称:鉴定机构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合法,上诉人未提供证明推翻该鉴定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施正飞未予以答辩。顾小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赔偿医疗费58,873.21元、误工费16,200元(2,700元/月×6个月)、护理费4,500元(60元/天×75天)、住院期间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20元/天×16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交通费644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修理费1,0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0元、鉴定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230,768元(57,692元/年×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代理费3,000元;二、要求安盛天平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之外的损失由施正飞按责承担。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顾小婉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残疾赔偿金98,270元、护理费5,2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车辆修理费890元,合计121,090元;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顾小婉医疗费48,873.21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残疾赔偿金132,498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186,291.21元中的60%,即111,774.73元;三、施正飞赔偿顾小婉代理费3,000元,与施正飞为顾小婉垫付的现金20,000元及顾小婉应赔偿施正飞的车辆修理费658元相折抵,顾小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施正飞17,658元;四、顾小婉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交通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至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责任承担比例,应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以及双方交通工具的危险程度确定。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审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交通事故发生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对顾小婉损伤后的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无违法之处。二审期间本院未见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存在。原审法院参照该鉴定意见书并结合被上诉人顾小婉的受伤情况确定各项赔偿内容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86元,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斌审判员 赵 炜审判员 金 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费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