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3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泮起与于政信、徐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泮起,于政信,徐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2865号原告:王泮起,男,195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迎洁、张宇馨,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政信,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寿光市。被告:徐美玲,女,1982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寿光市。原告王泮起与被告于政信、徐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泮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迎洁、张宇馨、被告于政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美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泮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7595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2014年2月25日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无力偿还便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106000元,使用期限顺延一年。2016年2月25日,因被告仍无力偿还借款,故再次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147594元,使用期限再次顺延一年。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偿还。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于政信辩称,2013年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属实,但该100000元中已经包含了一年的利息15000元,只是近几年盐场效益不好,就没给原告利息。当时利息约定的是一分五。被告徐美玲未进行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借条,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案。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政信与徐美玲系夫妻。2013年,被告于政信从原告王泮起处借款100000元。2014年2月2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就借款本息106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于2016年2月25日被告就该借款本息合计后另行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王泮起现金147594元,期限一年”。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向其主张借款,且被告认可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原告主张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6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被告应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支付原告利息损失。通过原、被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被告于2013年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其余款项为借款期间累积形成的利息,经审查该利息并未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水平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未足额提供借款本金,并未举证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及时返还的行为不当,应付清偿责任。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徐美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政信、徐美玲返还原告王泮起借款本金及利息14759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于政信、徐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国仁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