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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王林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王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56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吴江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纺机市场2-101号。法定代表人王林丽。诉讼代表人金新源,男,43岁,系吴江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王林丽,女,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王林丽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吴江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林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吴江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金新源、被告人王林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林丽在担任被告单位吴江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偷逃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陆某(另案处理)帮其从他人处为被告单位吴江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虚开销货单位名称分别为涟水县某纺织厂、淮安某纺织织造厂、淮安某纺织有限公司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517790元,其中税款220533.63元已全部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吴江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林丽于2017年4月25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吴江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吴江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王林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吴江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林丽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吴江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林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抵扣证明、账户交易明细、进账单、收料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开票记录明细、电子缴款凭证、证人陆某���沈某、庄某、洪某、范某、周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吴江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林丽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单位吴江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林丽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均依法从轻处罚。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林丽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单位吴江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林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吴江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林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