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颖、屈俊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屈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983号申请执行人李颖,女,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屈俊明,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申请执行人李颖与被执行人屈俊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6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执行款12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双方私下履行完毕,不需要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98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