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董红勋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勋,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兵1001民初793号原告:董红勋,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该团。被告:王军,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该团。原告董红勋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红勋、被告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红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6000元、利息12480元,合计384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000元,2015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8日的利息96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8日,被告因种地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预先扣除利息6000元,故被告向原告出具26000元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12月1日,月利率2%。该借款20000元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王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但希望原告宽延还款时间。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96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对还款时间均作出明确意见,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当事人自述的还款时间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军欠原告董红勋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9600元,合计29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董红勋支付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二个月内向原告支付24600元,如逾期未付,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天宇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