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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执9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庆雷、张晓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雷,张晓武,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9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庆雷,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张晓武,男,汉族,1970年8月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68年6月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申请执行人曾庆雷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晓武、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中,我院于2015年7月9日以(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6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李伟名下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12号赣州休闲娱乐城北区主楼3-2D号店面(产权证号:S0××87)。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拍卖了上述查封财产。2017年9月25日我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竞买人梁慧(身份证号码:××××××)通过竞买号B8947于2017年9月25日以62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12号赣州休闲娱乐城北区楼3-2D号店面(原产权证号:S0××87)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梁慧(身份证号码:××××××)所有。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将上诉房屋的原产证予以注销。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慧明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世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