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韩城市龙腾信息服务中心与刘永发、刘利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发,刘利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491号原告:韩城市龙腾信息服务中心。经营者:梁林潮,男,生于1965年5月1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陕西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永发,男,生于1953年3月3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利红,女,生于1976年7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韩城市龙腾信息服务中心与刘永发、刘利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龙腾信息服务中心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市龙腾信息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韩城市龙腾信息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雷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