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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金顺与蒋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顺,蒋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3162号申请人:刘金顺,男,195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申请人:蒋卫平,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申请人刘金顺与被申请人蒋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蒋卫平价值8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金顺并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蒋卫平价值85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刘金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