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1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罗保强与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保强,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12750号原告:罗保强,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秀盛路1号2-21。法定代表人:陈翠香。诉讼代理人:卓朝炎,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保强诉被告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保强负担。审判员 关则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家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