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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5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洛宁分部、张书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洛宁分部,张书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5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洛宁分部。住所地:洛宁县长虹北路。负责人:乔思清,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献,男,汉族,1967年5月27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刘海民,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洛宁分部因与被上诉人张书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8民初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洛宁分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洛宁分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洛宁分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国欣审判员  沈可可审判员  李依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春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