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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11942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与南京佰亿达化纤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圆化纤有限公司,南京佰亿达化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1942号原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竹园路101号。诉讼代表人:何丹,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被告:南京佰亿达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方水路90号-43。法定代表人:XX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佰亿达化纤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立案通知书并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5900元。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