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7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彭巧与孟凡彬、孟凡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巧,孟凡彬,孟凡霞,孟凡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7678号原告:彭巧,女,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航,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彬,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凡霞,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孟凡华,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巧诉被告孟凡彬、孟凡霞、孟凡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巧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彭巧负担。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小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