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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栓成申请执行黄陵县经济发展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栓成,黄陵县经济发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栓成,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黄陵县,住该街。被执行人黄陵县经济发展局。住所地:黄陵县。本院受理执行张栓成申请执行黄陵县经济发展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6民终13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陵县经济发展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223.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承担一、二审诉讼费34799.6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黄陵县经济发展局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7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级人民法院立案,该案正在审理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执108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或本院以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拥政执行员  孙献民执行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新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