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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执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秀吕、陈文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秀吕,陈文瑜,肖继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9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秀吕,男,汉族,1958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陈文瑜,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被执行人:肖继香,女,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本院另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