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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孙军与梅光利、胡庆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梅光利,胡庆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895号原告:孙军,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梅光利,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胡庆泼,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孙军与被告梅光利、胡庆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军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孙军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巍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