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金凤与纪光晴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凤,纪光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3304号原告:李金凤,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纪光晴,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李金凤与被告纪光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金凤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纪光晴无法联系,李金凤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凤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凤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陈晓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