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7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桂义与黄永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义,黄永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7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刘桂义,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被执行人黄永丰,男,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刘桂义与黄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豫1527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7执5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我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新峰审判员  孙 健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大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