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3170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发群,男,1954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被告:赵某,男,1980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莉萍,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陈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卫真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俊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