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8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陈少珠与刘春林、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珠,刘春林,郑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81民初624号原告:陈少珠,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委托代理人:余文宜,广东悦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文菊,广东悦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林,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被告:郑爱,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原告陈少珠与被告刘春林、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粤158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冻结刘春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甲子支行账号为20×××39全额22万元,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少珠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并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少珠撤诉;二、解除对刘春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甲子支行账号为20×××39全额22万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郑小杭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江孟权书 记 员 林荣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