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召银、黄咸禄与被告阳新县金海煤炭开发区左家铺村黄岗湾、阳新县金海煤炭开发区左家铺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召银,黄咸禄,阳新县金海煤炭开发区左家铺村黄岗湾,阳新县金海煤炭开发区左家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3106号原告:黄召银,男。原告:黄咸禄,男。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阳新县金海煤炭开发区左家铺村黄岗湾(阳新县金海煤炭开发区第五村民小组),代表人:黄咸春。被告:阳新县金海煤炭开发区左家铺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柯细云。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贤根,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发智,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黄召银、黄咸禄与被告阳新县金海煤炭开发区左家铺村黄岗湾、阳新县金海煤炭开发区左家铺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召银、黄咸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召银、黄咸禄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树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