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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强与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强,李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1754号原告:林强,松原市人,律师,现住洮南市。被告:李勇,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原告林强与被告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强向本院提出如下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林强欠款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06年李勇向林强借款,在2014年5月7日李勇与林强结算了部分欠款,欠款28000.00元,当日李勇出具欠据,口头约定,年底给付,利息2分。到期后,林强不间断的向李勇要钱,李勇于2017年7月给付3000.00元,尚欠25000.00元没有给付,因李勇不能按约定还款,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林强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于庭前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陈述,提供下列证据:欠据一枚,证明被告欠我28000.00元,后来被告给我3000.00元,现被告欠我25000.00元。被告李勇未到庭应诉,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人民币28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在2017年7月14日给付原告3000.00元,尚欠25000.00元,被告至今未给,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向法院提供欠据一份,予以证实,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规定。”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故被告给付原告欠款,另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因被告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超过年率24%为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勇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5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0元,由被告李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云审 判 员  裴春红人民陪审员  汪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颖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