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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曹智敏与洛阳市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彤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智敏,洛阳市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彤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090号原告曹智敏,男,1960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秋霞,女,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爱国,男,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开发区辛店镇政府院内(洛宜北路)。法定代表人张玉安,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超杰,男,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彤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9号院10幢602。法定代表人李爱武,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传朝,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曹智敏诉被告洛阳市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彤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智敏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智敏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高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