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费存刚与被执行人曹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存刚,曹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费存刚,男,汉族,1977年7月19日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北住宅小区*号楼*单元*楼西。被执行人曹光明,男,汉族,1980年5月14日生,住山西省河津市铝基地毓秀区**栋1门*号。申请执行人费存刚与被执行人曹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光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曹光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