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洪晓舟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晓舟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3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晓舟,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盐城市亭湖区(户籍所在地:盐城市盐都区)。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翠红,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晓舟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因被告人洪晓舟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登伦、代理检察员李文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晓舟及其辩护人王翠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洪晓舟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区范围内通过微信加好友聊天的方式,多次向微信中所加的男性好友介绍女子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温馨之家”宾馆4楼房间内卖淫、介绍女子至连云区宾馆或男子家中卖淫,共计介绍卖淫6次。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洪晓舟通过微信介绍解某(女,32岁)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温馨之家”宾馆四楼某房间内向王某1(男,35岁)卖淫。2、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洪晓舟通过微信介绍解某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温馨之家”宾馆四楼422房间内向王某2(男,28岁)卖淫。3、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洪晓舟通过微信介绍解某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温馨之家”宾馆四楼某房间内向陈某(男,31岁)卖淫。4、2017年4月6日,被告人洪晓舟通过微信介绍解某至林某(男,34岁)居住的连云区好莱坞小区8号楼三单元某室向林某卖淫。5、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洪晓舟通过微信介绍刘某1(女,27岁)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温馨之家”宾馆428房间内向伏某(男,31岁)卖淫。6、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洪晓舟通过微信介绍刘某1在连云区东园路如家快捷酒店一房间内向陈某某(男,38岁)卖淫。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发破案及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何某1等证言笔录,被告人洪晓舟的供述和辩解笔录,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晓舟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晓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晓舟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王翠红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证据中无辨认笔录,指控证据不足;第3、4起指控的时间内解某不在洪晓舟处,指控证据不足;被告人洪晓舟是仓某某带来的,帮助仓某某介绍卖淫,应该是从犯;被告人洪晓舟属于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洪晓舟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洪晓舟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区范围内通过微信加好友聊天的方式,使用昵称为“DengNi”、“纳尼¥¥”、“幸福在消费”、“小茉莉”的微信号,多次向微信中所添加的男性好友介绍解某、刘某1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温馨之家”宾馆4楼房间内卖淫、介绍卖淫女至连云区宾馆或男子家中卖淫,共计介绍卖淫6次。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洪晓舟通过微信介绍解某(女,32岁)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温馨之家”宾馆四楼某房间内向王某1(男,35岁)卖淫。2、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洪晓舟通过微信介绍解某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温馨之家”宾馆四楼422房间内向王某2(男,28岁)卖淫。3、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洪晓舟通过微信介绍解某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温馨之家”宾馆四楼某房间内向陈某(男,31岁)卖淫。4、2017年4月6日,被告人洪晓舟通过微信介绍解某至林某(男,34岁)居住的连云区好莱坞小区8号楼三单元某室向林某卖淫。5、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洪晓舟通过微信介绍刘某1(女,27岁)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温馨之家”宾馆428房间内向伏某(男,31岁)卖淫。6、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洪晓舟通过微信介绍刘某1在连云区东园路如家快捷酒店一房间内向陈某某(男,38岁)卖淫。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并已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洪晓舟的户口证明、入党材料,证实其自然状况,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2、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一条网上介绍卖淫嫖娼线索。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洪晓舟在2016年3、4月份至2017年4月份期间,组织卖淫女利用微信招揽嫖客的方式多次介绍卖淫。2017年4月17日犯罪嫌疑人洪晓舟被抓获归案。3、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证实林某、陈某、王某1、王某2、伏某、陈某某、刘某1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4、被告人洪晓舟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证实其是在2016年3月份的时候跟着仓某某从事利用微信介绍嫖娼卖淫的,其负责开车送卖淫女到卖淫的地方。到2017年3月份,因为和仓某某闹矛盾,就分开各干各的了。其找了两个卖淫女“小丽”、“家某”在自己手下卖淫,收入五五分成。都是其用微信和嫖客约好后叫卖淫女到指定地点去卖淫。一般都是其先开好“温馨之家”宾馆房间,让卖淫女先去房间等着。嫖客会把钱给卖淫女或者给其。有时其也会把卖淫女送到嫖客指定地方卖淫。5、证人何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洪晓舟、仓某某在2016年3、4月份起就在其经营的“温馨之家”招待所开房间。2017年年后,最多两天就开一次房,有时开的更密集。都是开一天给一天的房费,没有开过长包房。6、证人仓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在2016年4、5月份至2017年4月份期间,其在连云港介绍卖淫。一开始带着洪晓舟干的,到2016年6月份左右两人因为分成产生矛盾,就分开干了。其通过微信招揽嫖客介绍小姐卖淫,都是到开发区久和商务楼四楼的“温馨之家”宾馆卖淫嫖娼的,从来不送小姐到外面去。7、证人何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温馨之家”个性宾馆是其弟弟何某1经营,其也在宾馆里收拾床铺、打扫卫生。其在宾馆里看到过被抓的男子(洪晓舟)三次,是宾馆的熟客。8、证人解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从2017年1月份到洪晓舟手下卖淫,是洪晓舟开宾馆房间给其住。洪晓舟负责找嫖客,谈好价钱后叫其去卖淫。卖淫有时是在住的宾馆里,有时在墟沟的宾馆,有时到客人家里去,洪晓舟接送。钱是两人五五分成。同时经过查看、梳理自己支付宝、微信转账的记录,证实了其经洪晓舟介绍卖淫的时间段,其中包含有3月份洪晓舟转给其卖淫款的记录。9、证人刘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其2016年7、8月份到连云港找其姐,然后和其姐一起在洪晓舟手下卖淫。都是洪晓舟联系客人,在其住的“温馨之家”宾馆里卖淫,9月份离开连云港。2017年2月份又来到连云港,还在洪晓舟手下卖淫,一直到4月17日。期间洪晓舟又找来一个小姐叫小丽。10、证人刘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和妹妹刘某1一起在洪晓舟手下卖淫。都是洪晓舟联系客户,一般都在“温馨之家”宾馆房间里,有需要出去卖淫的都是洪晓舟开车送去。11、证人王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份之间的一天,其通过微信联系了一个微信号,那人向其介绍嫖娼服务。其选了一个298元的服务,对方发给其“温馨之家”宾馆的地址,并发给其一个电话号码。其到了地点之后打对方电话,是个男的接的,说是老板,让其上四楼房间去。其上去之后卖淫小姐已在房间内,两人发生了性关系。结束下楼后其给老板300元现金。12、证人王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在2017年过年后的一天,通过微信加一好友,对方说可以向其提供小姐服务,告诉其一个宾馆地址,其到了后发现宾馆在久和商务大厦的四楼叫“温馨之家”422房间,其进去后和一个小姐谈好300元的服务,并给了她现金300元,之后两人发生性关系。13、证人伏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通过微信功能加了一个“DengNi”的微信号,双方谈好在2017年4月13日晚上到她那里去嫖娼一次,她发了一个地址过来。其根据对方的指引到“温馨之家”宾馆428房间,要了一个298元的服务,通过微信转账给“DengNi”300元,之后两人发生性关系。1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喝过酒后其在东园路如家快捷酒店开了一个房间,通过微信联系以前的一个卖淫女到其房间内卖淫。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卖淫女。15、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在2016年底通过陌陌加到一个“DingNi”的微信好友,向其介绍小姐卖淫。2017年3月份,对方联系其在久和商务楼的四楼宾馆房间内和一个卖淫女发生性关系。事先已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DengNi”。16、证人林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在2017年3月底四月初的一天,其用微信号“haohaolinlinlin”搜附近的人,搜到一个微信号×××(微信名“DengNi”)。这个微信发给其一个传单,上面有各种嫖娼的价格,其与这个微信号谈好300元嫖一次,叫其到对方那里去,其不去,对方说可以上门服务,其就把好莱坞家里地址告诉对方。其看到一辆银色轿车把这个女的送来了。两人在其家中发生性关系。事后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300元。1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洪晓舟身上扣押金色Iphone手机一部、白色联想手机一部。18、连云港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检验报告书、电子资料光盘、微信内容打印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洪晓舟被扣押的手机中提取出其联系嫖客、介绍卖淫女卖淫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洪晓舟送解某向林某卖淫时间为2017年4月6日。19、辨认笔录及照片,卖淫女刘某1对被告人洪晓舟、何某1进行了辨认;证人刘某2对洪晓舟、仓龙海进行了辨认;证人王某1对洪晓舟进行了辨认;证人林某对卖淫女解某进行了辨认;证人陈某对卖淫女解某进行了辨认;证人伏某对卖淫女刘某1进行了辨认;证人陈某某对卖淫女刘某1进行了辨认;卖淫女刘某1对证人陈某某进行了辨认。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要件齐备,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洪晓舟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晓舟介绍二人多次向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晓舟犯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洪晓舟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指控的第1、2、3、4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从被告人洪晓舟的供述、证人仓某某、解某、刘某1的证言能够证实,本案指控的被告人洪晓舟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系被告人洪晓舟与仓某某分开后各自实施的介绍卖淫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即无主从犯之区别,行为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各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洪晓舟应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洪晓舟系被公安机关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后被抓获归案,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不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意见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洪晓舟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晓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洪晓舟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兴红人民陪审员 姜启合人民陪审员 王士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茹茹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有事实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引诱、容留、介绍同日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第十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