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胡文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文吉,初中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文吉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文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文吉于2017年8月31日6时许,在镇赉县天天网吧内,趁被害人宋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身旁充电的VIVO9PLUS手机盗走,后将手机卖至“杨某手机美容店”,获取赃款1350元。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486元。案发后,手机已经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胡文吉表示谅解。经本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内容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文吉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胡文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胡文吉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文吉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