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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严省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省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6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省波,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9月13日再次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省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光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省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6月4日6时许,被告人严省波采用破窗入室的方式,来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新田村陈某卧室内实施盗窃,严省波在实施盗窃被陈某发觉,陈某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将严省波抓获归案。二、2017年8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严省波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耀皮路,趁他人熟睡之际盗窃一部OPPO牌R9S型号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99元。三、2017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严省波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动力村,采用剪线盗窃的方式盗得一辆红色双庆牌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400元。2017年9月13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五零一村将严省波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严省波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严省波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严省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严省波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省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严省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严省波在第一笔入室盗窃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严省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省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23日被羁押的15日,即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严省波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甯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