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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3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福利、廉桂凤与欧永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福利,廉桂凤,欧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4执3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福利,男,194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希萍(系��请执行人马福利外甥女),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廉桂凤,女,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希萍(系申请执行人廉桂凤外甥女),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欧永德,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马福利、廉桂凤与被执行人欧永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永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福利、廉桂凤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永德赔偿经济损失152221.4元,���付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欧永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欧永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欧永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欧永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欧永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但其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欧永德名下还有一处位于丹东市振安区的房屋,但因该房屋为农村房屋,申请执行人马福利、廉桂凤不申请评估、拍卖。另查明,被执行人欧永德无其他房产、车辆、其他银行存款、股权可供执行。本案尚有152221.4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欧永德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希萍,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欧永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福利、廉桂凤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欧永德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欧永德的财产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欧永德的部分财产,但目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马福利、廉桂凤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欧永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马福利、廉桂凤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欧永德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欧永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福利、廉桂凤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 晶执行员 徐勇超执行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晓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