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恢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康成贵与张志波土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成贵,张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人康成贵,男,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张志波,男,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成贵与被执行人张志波土地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九农仲裁字【2015】第31号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成贵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志波住址不宜移交争议土地,应申请执行人康成贵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秀英找到被执行人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