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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廖永佳与佛山市豪帮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永佳,佛山市豪帮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民初2944号原告:廖永佳,男,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逊、陈紫毅,均系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豪帮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小洞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167379-7。法定代表人:刘信江。原告廖永佳与被告佛山市豪帮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逊、陈紫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豪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永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14217278元及计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迟延支付货款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四从2015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017年9月11日)的违约金为:4043393元,与本金合计为:1826067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开始,原、被告双方就陶瓷原材料供应口头订立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长时间向被告供应陶瓷泥、陶瓷砂等原材料;原告凭送货单进行核对确定货款金额,并出具《挂账单》作为以后双方结算的依据,被告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在《挂账单》填写预约安排付款的计划方案,但是否有按计划付款应在《挂账单》上另外注明,该付款计划方案不作为被告付款的依据,最终结算双方待交易结束后由双方持《挂账单》进行对数确定原告共向被告送货的货款总金额、被告已付款项的总金额进行结算。至2015年7月份,被告由于停止经营而没有向原告订购陶瓷原材料,双方终止履行买卖合同,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4217278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被告豪帮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书面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廖永佳长期向被告豪帮公司(该司自2015年7月开始停业至今)供应陶瓷泥、陶瓷砂等原材料,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在供应一段时期原材料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挂账单》,该《挂账单》记载:原告的货款金额、复核人、经手人、付款记录明细等内容。原告委托其堂弟廖永基在该《挂账单》付款记录档上签字确认。现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十五张《挂账单》,没有付款记录的有七张,分别是:编号为0002132(货款金额1372670.15元)、编号为0001070(货款金额87824.04元)、编号为0000982(货款金额445914.05元)、编号为0001011(货款金额1251276.73元)、编号为0001026(货款金额1648635.1元)、编号为0000131(货款金额30768元)、编号为0000064(货款金额13912.5元)。上述十五张《挂账单》上记载的经手人为麦婉婷,麦婉婷是被告时任的财务统计,本院对麦婉婷进行了询问。麦婉婷向本院陈述,原告向被告供应陶瓷原材料,上述十五张《挂账单》上记载的进货数量是经其核对,但付款是财务经理刘志桂经手的,其不清楚被告付款给原告的情况。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又不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查,原告所举的《挂账单》以及本院对被告的职员麦婉婷所作的调查笔录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陶瓷原材料的买卖合同关系。上述十五张《挂账单》有七张是没有记载任何付款记录的,对此七张所记载的货款金额应视为被告尚未支付的货款金额,总计为4851000.57元。上述十五张《挂账单》有八张记载了付款金额,原告只自认编号为0001672《挂账单》被告只支付了585666.67元,其余的均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自认其委托其堂弟廖永基向被告作收款确认,该八张《挂账单》每一笔付款记录上均由廖永基的亲笔签名,原告对签名的真实性亦予认可,但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没有收到上述款项,亦未能证明在《挂账单》上“计划汇”、“电汇”字样是由被告所添注的,故本院不采信原告该主张,下面对每一张记载有付款记录《挂账单》进行一一核对分析。编号为0001672《挂账单》货款金额1892085.94元减去廖永基确认的付款金额1855049.94元得37036元。编号为0001528《挂账单》货款金额628815.3元减去廖永基确认的付款金额628815.3元得0元,该笔货款已清偿完毕。编号为0000680《挂账单》货款金额2954058.04元减去廖永基确认的付款金额1800000元得1154058.04元。编号为0000211《挂账单》货款金额844408.6元减去廖永基确认的付款金额844408.6元得0元,该笔货款已清偿完毕。编号为0000192《挂账单》货款金额1116448.95元减去廖永基确认的付款金额1116448.95元得0元,该笔货款已清偿完毕。编号为0002046《挂账单》货款金额976477.65元减去廖永基确认的付款金额976477.65元得0元,该笔货款已清偿完毕。编号为0000140《挂账单》货款金额1028839.83元减去廖永基确认的付款金额1016493.75元得12346.08元。编号为0002385《挂账单》货款金额595342.36元减去廖永基确认的付款金额595342.36元得0元,该笔货款已清偿完毕。上述七张有付款记录的《挂账单》未付金额总计为1203440.12元。综上,十五张《挂账单》所能反映的是被告尚未支付原告的货款为6054440.69元(4851000.57元加上1203440.12元)。原告请求高于6054440.69元的部分货款,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清偿货款时间,原告请求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当,应从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豪帮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6054440.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054440.69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12日计至本院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廖永佳;二、驳回原告廖永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64元,减半收取65682元,由原告廖永佳负担43849元,由被告佛山市豪帮陶瓷有限公司负担21833元。该21833元已由原告廖永佳预交,由被告佛山市豪帮陶瓷有限公司在履行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廖永佳,本院不作收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之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