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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5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光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620号被执行人:杨光勇,男,1979年9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沭阳县佳翔木业制品厂投资人兼负责人、沭阳县乐翔木业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杨光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胜利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飞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