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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刑终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钱某、林某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某,林某,王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128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曾用名钱进),女,住武汉市新洲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男,住武汉市新洲区。201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男,住武汉市洪山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某、林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鄂019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钱某、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林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钱某、林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钱某、林某表示服判,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某、林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艳审判员 杨 毅审判员 郑雄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