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银宗童、覃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宗童,覃练,兰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970号申请执行人银宗童,被执行人覃练。被执行人兰凝。申请执行人银宗童与被执行人覃练、兰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2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练、兰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银宗童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覃练、兰凝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交纳执行费5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970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凝与申请执行人银宗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兰凝一次性支付1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16)桂1281民初2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宗童在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已将案款支付并代为交纳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民初2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