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执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金鲜食品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南京天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金鲜食品销售中心,南京天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金鲜食品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为黄玉凸),经营地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农副产品物流中心肉类市场B区*栋****号。被执行人:南京天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杨将军巷9号1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高博。关于南京市江宁区金鲜食品销售中心申请执行南京天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标的为货款246948元及案件受理费等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开始履行。2017年10月27日南京市金鲜食品销售中心经营人黄玉凸到庭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天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的司法限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2执18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