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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0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牛好与武卫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好,武卫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907号原告:牛好,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武卫星,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牛好诉被告武卫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牛好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牛好负担。审判员  杨玲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毫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