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0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牛好与武卫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好,武卫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907号原告:牛好,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武卫星,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牛好诉被告武卫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牛好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牛好负担。审判员 杨玲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毫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