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振洲与被告李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洲,李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557号原告:孙振洲,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0日,大专文化程度。被告:李苗,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洲与被告李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振洲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振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振洲负担。审判员 陈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晋一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