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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振洲与被告李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洲,李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557号原告:孙振洲,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0日,大专文化程度。被告:李苗,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洲与被告李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振洲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振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振洲负担。审判员  陈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晋一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