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明修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486号被告人赵明修,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现住简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洪才,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44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赵明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M×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国道318线与沱五桥交叉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川AU×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刮,造成车损及赵明修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17时许,交警接王某某报警后赶到现场,因赵明修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简阳市中医医院采集了血液样本。经鉴定,赵明修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34.8mg/100ml。此过程中,赵明修有不配合交警执法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经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明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明修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明修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修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赵明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明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颖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