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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1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忠臣申请执行李俊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臣,李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忠臣,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李俊涛,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刘忠臣申请执行李俊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俊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俊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俊涛在中国工商银行17150250011044707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9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一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