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9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俊杰与沈阳中储物流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杰,沈阳中储物流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9809号原告赵俊杰,男,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沈阳中储物流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富民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孙立军,系总经理。原告赵俊杰与被告沈阳中储物流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俊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俊杰负担。审判员 于 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