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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4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张春宝与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宝,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932号原告:张春宝,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磊,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12号。法定代表人:孟宪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芹,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春宝与被告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朋林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人民陪审员  易兴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